宁夏百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074号 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