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074号
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