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9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西路105号电子大楼201室(市场地址:天河区濂泉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职工。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乐居大街22号一、三、四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0.44元,减半收取为6270.22元,由广州中凯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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