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6166、26167号
上诉人【(2021)粤0111民初7814号案原告、(2021)粤0111民初7815号案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2021)粤0111民初7814号案被告、(2021)粤0111民初7815号案原告】: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乐居大街22号一、三、四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公司)劳动争议两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7814、7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悦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悦华公司未足额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一审以***已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为由驳回***的主张有误。二、悦华公司长期未向***发放绩效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悦华公司应支付绩效工资。根据一审证据可知,***每月均需签收员工工资签收表、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和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共计三张分别独立的工资单。由此可见,***的工资构成包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否则悦华公司为何要求***签字确认相关工资?但是,悦华公司至今从未发放绩效工资。一审法院以***入职至今均未对工资构成提出过异议为由,驳回***关于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但事实上***请求支付该绩效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且***从未对悦华公司发放工资的构成做出明确肯定的意思表示。悦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构成以及为何签署多张工资表等情形做出解释和说明,而一审却将该责任倒置于***有误。三、如前所述,悦华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行为,而***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悦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不同意***的全部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悦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及绩效补贴9121.76元(休息日加班费2703.4元、绩效补贴6418.36元);二、悦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670.93元;三、悦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悦华公司支付2020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448.25元;五、本案诉讼费由悦华公司承担。
悦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悦华公司无需向***支付绩效工资2666.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值班员,计时工资为2100元/月。
二、关于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悦华公司长期处于每周六天的工作制,并领取相应报酬的用工状态,悦华公司每月发放给***的工资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费,***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确认,表示其亦知悉其每月领取的工资是相应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经折算,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主张2018年1月1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绩效工资。***的主张:悦华公司每月都要求***在绩效工资签收表上签字,并且有单独的绩效工资和额外加班工资表以及加班工资,三个分别独立的工资单,但是悦华公司却从未向***发放过绩效工资,故***根据悦华公司出具的绩效工资表上的数额要求悦华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悦华公司的答辩:公司员工均只有一份绩效奖金,记载在员工工资表内抬头为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是公司依照员工的表现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工资已经包括在银行流水中。关于***所指的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以及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两张表中的金额实际上是同一笔款项。是员工当月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四天之外的加班费,以2018年1月份的工资考勤为例,当时的基本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是1900元,***实际上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了一天(在2018年1月份元旦),另外五天是休息日加班,在员工工资表中我们只列明了休息日,加班天数是四天,休息日加班天数的另外一天是都不会记在工资表中,工资表中的休息日加班天数最多只是四天,超过四天之外,是用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这个表去记载的。关于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是因为公司财务做台账要求要额外一个表,他是做台账要求,所以放在里面。这两个表中的所有的款项数字全部都是一样的,每个人的金额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同一笔款项。***的那些金额所有加起来减去社保公积金刚好就是他银行流水的金额,所以没有欠付他工资。关于***所指的未签字的月份的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以及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在悦华公司这边存档的他是有签字的。因为他每个月是在签字之前拍照的,签完字之后是交由公司存档,所以公司这边的他都是有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经核算,***每月银行转账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员工工资表实发金额+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金额/员工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金额+过节费/高温补贴,***在发放工资时需要在员工工资表、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员工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过节费签收表、***贴签收表、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签收表等表格上签名,且工资表记载的核算方法较为明确,各表格中工资项目的金额具体,***在悦华公司工作10多年对其工资的核算及发放是非常了解的,现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职期间曾对工资的构成及核算等提出过异议,视为其认可悦华公司对工资的发放及核算;且发放绩效工资的行为属于一种激励措施,是否应该支付及支付的数额受到劳动者工作量、工作表现、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绩效工资金额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绩效及支付数额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签名确认的员工工资表中明确显示了绩效工资的工资数额,未有证据显示***提出过异议,现其又主张没有足额支付绩效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0年7月2日,***向悦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超时加班),不能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而与悦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悦华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悦华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符合工资支付基准的规定,且从***提交的考勤表可知,除新冠疫情期间的个别月份,在离职前***每周均有休息一天,与***主张并不相符,故***要求悦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情况:2020年7月1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0月15日,上述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48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悦华公司支付***2018年4月、2018年6月、2018年8月、2018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3月应得绩效工资合计共2666.04元;二、悦华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悦华公司支付***2020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448.25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二、三项无异议,对其他项有异议,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入职悦华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绩效工资2666.0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48.25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602.58元/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悦华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二、悦华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悦华公司是否需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与粤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的工作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2100元/月,***在悦华公司工作期间长期实行每周六天的工作制,在***签名的工资表中载明了***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考核奖金组成,工资表中列明每月加班天数和休息天数,根据工资表记载数额,悦华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工龄长达十多年,每月签收工资表,从未对工资数额和构成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双方劳动合同中履行的工资构成和数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关于加班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悦华公司是否需支付绩效工资的问题,在工资表中,“绩效考核奖金”一栏为根据上年度考核等级计发的固定工资,每月为100元、200元、300元,分别对应合格、良好、优秀,即悦华公司向***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绩效工资这一项,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绩效工资”实为要求悦华公司按照每月单独签收的“绩效工资发放及签收表”数额补发,经审查,“绩效工资发放及签收表”中记载的金额与***每月签收的“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金额一致,而***银行账户中的实发工资,正好是由工资表中显示的“实发工资”加上“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中工资组成,故本院采纳悦华公司的意见,确认“绩效工资发放及签收表”与“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为同一笔工资。另,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绩效工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发放。在实际履行中,***每月签收工资表,亦清楚银行账户中的实发工资数额,未有证据显示曾对该笔金额提出异议,现又主张未足额支付,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悦华公司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印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 晶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