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7814号、7815号 7814号案原告兼7815号案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7814号案被告兼7815号案原告: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乐居大街22号一、三、四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与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一、悦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及绩效补贴9121.76元(休息日加班费2703.4元、绩效补贴6418.36元);二、悦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670.93元;三、悦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四、悦华公司支付2020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448.25元;五、本案诉讼费由悦华公司承担。 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悦华公司无需向***支付绩效工资2666.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案件事实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值班员,计时工资为2100元/月。 二、关于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悦华公司长期处于每周六天的工作制,并领取相应报酬的用工状态,悦华公司每月发放给***的工资中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费,***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确认,表示其亦知悉其每月领取的工资是相应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经折算,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绩效工资。 ***的主张:悦华公司每月都要求***在绩效工资签收表上签字,并且有单独的绩效工资和额外加班工资表以及加班工资,三个分别独立的工资单,但是悦华公司却从未向***发放过绩效工资,故***根据悦华公司出具的绩效工资表上的数额要求悦华公司支付绩效工资。 悦华公司的答辩:公司员工均只有一份绩效奖金,记载在员工工资表内抬头为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是公司依照员工的表现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工资已经包括在银行流水中。关于***所指的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以及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两张表中的金额实际上是同一笔款项。是员工当月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四天之外的加班费,以2018年1月份的工资考勤为例,当时的基本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是1900元,***实际上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了一天(在2018年1月份元旦),另外五天是休息日加班,在员工工资表中我们只列明了休息日,加班天数是四天,休息日加班天数的另外一天是都不会记在工资表中,工资表中的休息日加班天数最多只是四天,超过四天之外,是用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这个表去记载的。关于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是因为公司财务做台账要求要额外一个表,他是做台账要求,所以放在里面。这两个表中的所有的款项数字全部都是一样的,每个人的金额都是一样的,实际上就是同一笔款项。***的那些金额所有加起来减去社保公积金刚好就是他银行流水的金额,所以没有欠付他工资。关于***所指的未签字的月份的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以及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在悦华公司这边存档的他是有签字的。因为他每个月是在签字之前拍照的,签完字之后是交由公司存档,所以公司这边的他都是有签字。 本院认为:经核算,***每月银行转账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员工工资表实发金额+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金额/员工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金额+过节费/高温补贴,***在发放工资时需要在员工工资表、绩效工资发放签收表、员工额外加班费发放签收表、过节费签收表、***贴签收表、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签收表等表格上签名,且工资表记载的核算方法较为明确,各表格中工资项目的金额具体,***在悦华公司工作10多年对其工资的核算及发放是非常了解的,现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职期间曾对工资的构成及核算等提出过异议,视为其认可悦华公司对工资的发放及核算;且发放绩效工资的行为属于一种激励措施,是否应该支付及支付的数额受到劳动者工作量、工作表现、用人单位管理成本、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绩效工资金额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绩效及支付数额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月签名确认的员工工资表中明确显示了绩效工资的工资数额,未有证据显示***提出过异议,现其又主张没有足额支付绩效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0年7月2日,***向悦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超时加班),不能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而与悦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悦华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悦华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符合工资支付基准的规定,且从***提交的考勤表可知,除新冠疫情期间的个别月份,在离职前***每周均有休息一天,与***主张并不相符,故***要求悦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情况:2020年7月1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0月15日,上述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案〔2020〕48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悦华公司支付***2018年4月、2018年6月、2018年8月、2018年9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2020年3月应得绩效工资合计共2666.04元;二、悦华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悦华公司支付***2020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448.25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二、三项无异议,对其他项有异议,双方均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入职悦华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绩效工资2666.0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48.25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