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44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乐居大街22号一、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西6号304-311房,310***创客空间办公卡位A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19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108.82元(暂计)。 仲裁裁决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7月13日解除;2.被执行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7号首、二层商铺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3.本案仲裁费2997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34289元,本案已将33766.8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522.1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据此仲裁裁决第3项已经履行完毕。 关于仲裁裁决第2项的执行。经查,涉案商铺共计5个,其中1个商铺已搬离,4个商铺仍在由案外人占有使用经营。经本院执行催告,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前往案涉场地,**通知函,并向商铺占有使用人送达通知,告知其已经交还物业给申请执行人,退出经营管理,实际经营人应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后续事宜。 本院亦前往涉案商铺所在地,向各占有使用人送达腾空并交付商铺通知书,同时在现场**公告,告知并要求上述商铺占有使用人退出物业并交还商铺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还占有使用的商铺,现被执行人已经退出商铺管理并**公告明确退出并同意交还商铺,故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交还商铺的义务。 至于案涉商铺腾空的问题。仲裁裁决所确定应交还的商铺在仲裁期间已经存在第三方实际占有使用,生效仲裁裁决未查明案涉商铺实际使用情况,也未审查涉及案外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本案执行的对象也是被执行人广州市家圆贸易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已经退出物业管理和使用,故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案涉商铺腾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应另循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4456号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维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