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7民初17704号
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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