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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22民初1293号 原告: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4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