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初1533号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清铝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谷开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静,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铝金属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