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6060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市江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14层(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江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