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启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茅飞冲,男,1962年3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03311430,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秉章村十四组1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402015233,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鸿东村七组15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飞冲、***与被告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6年7月7日下午的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茅飞冲、***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