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民终2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住所地通辽市行政中心11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审第三人:开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辽河大街1号党政办公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开鲁县义和塔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开鲁县义和塔拉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曲阳县山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朝阳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推进中心、原审第三人开鲁县人民政府、开鲁县义和塔拉镇人民政府、曲阳县山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2023)内052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