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7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104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向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4)鄂0104执1144号立案执行。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执他3120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4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092元;2、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909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执行费258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4年8月16日,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为20551.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145.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374.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