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357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C座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惠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