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1657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永康市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南苑东路63号一层至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