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83执恢12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海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083民初874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依据(2016)鲁1083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了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19668元,收取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19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该公司已停产多年,公司财产抵押于山东乳山农商银行,涉案较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本院不便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远大可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