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083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海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鲁1083民初874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分行营业部398762517324账户存款29156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