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民初31号
原告: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山东新某驰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某驰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计713.5元,由山东双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