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81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81民初97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6726.6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号楼**单元**房屋;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街166号60号楼1-101号房屋(以上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4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7日止,另据查封到期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续封,如逾期提交将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找到法定代表人。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进行公告悬赏。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