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5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4)冀02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