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3)鄂0104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90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z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