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3)鄂0104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90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z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