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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刘某领、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1民初10707号 原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代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5224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份***雇佣***在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青岗集镇乡村振兴车间工程从事钢筋工。2022年5月份完工后,经***、***、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结算***、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支付劳务款102240元的劳务款。后***多次找到***、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劳务款,***、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出示欠条一份(详见欠条)。期间***、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多次共向***支付了50000元的劳务款,下欠52240元***、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未提供答辩意见。 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是基于原告与***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是***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按照合同相对性被告***应负偿还责任,与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雇佣原告在青岗集乡村振兴车间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于2023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有钢筋班组***在由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某镇乡村振兴车间4#车间项目,因公司拨款不到位,劳务负责人欠钢筋班组***工人工资共计102240元(大写壹拾零贰仟贰佰肆拾圆整)2023年1月17日,***。此后,***还款50000元,下欠52240元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据等证据印证,且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欠原告劳务5224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仅与***存在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22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3元,保全申请费57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1.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年内申请执行。 2.过付款账户:户名为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户,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曹县支行,账号为9370********; 3.转账或付款请注明案号。 (以14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