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赛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光明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赛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重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4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赛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1724民初4445号裁定,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福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经开庭审理,简单引用(2019)鲁1724民初2418号、(2020)鲁17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表述即认定本案已经其他法院处理过而驳回起诉,剥夺了赛驰公司的辩论权。一审法认定事实错误,(2019)鲁1724民初2418号、(2020)鲁17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审理的是工程款项给付问题,并未对涉案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实体审理,亦未支持赛驰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赛驰公司针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在该案中亦未提起反诉,而事实仅仅是针对原诉工程款的一种反驳,对于赛驰公司的这一反驳并未真正进行实体的审理,本身赛驰公司向福达公司主张工程质量的诉讼本身是另一个诉权,因此,一审法院简单引用生效判决中的部分表述即驳回起诉,既剥夺了赛驰公司对工程质量纠纷的诉权也剥夺了辩论权。赛驰公司在涉案工程款纠纷中虽然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但该案实质也仅仅是围绕涉案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以及支付多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涉案工程款纠纷与工程质量索赔是两个单独的诉权,在涉案工程款纠纷中,法院不可能会对赛驰公司涉案工程质量的索赔等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如果一审法院仅引用涉案工程款纠纷中的部分表述驳回赛驰公司的起诉显然错误。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赛驰公司关于涉案厂房存在质量问题额主张不予采纳,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工程未交付使用且发包人擅自使用,在本案中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致于赛驰公司无法使用,一审法院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剥夺赛驰公司的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剥夺赛驰公司的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三、一审法院对于赛驰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多次提交的鉴定申请和延期开庭申请及延期举证申请置之不理,竟然直接作出该裁定显然错误。
赛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达公司赔偿因违约给赛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福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已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019年6月5日,本案福达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本案赛驰公司起诉到本院。在该案中,赛驰公司亦曾提出工程质量抗辩。(2019)鲁1724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且福达公司已于2015年11月使用,福达公司以2018年7、8月份的两段视频资料为证据主***公司承建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福达公司辩解赛驰公司承建的厂房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纳。”赛驰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6月2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28日,赛驰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赛驰公司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赛驰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19)鲁1724民初2418号案系福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赛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与本案赛驰公司要求福达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赛驰公司虽在前案中提出过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但因其未对此提出反诉请求,该案一、二审均未对相关抗辩作出实体处理,赛驰公司另案起诉并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重复起诉要件,应予受理,故一审裁定驳回赛驰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4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