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3047号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杨集行政村***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湾镇户花园村5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
被申请人: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淮河路交叉路口向北鲁之翼物流园内往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9543TY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万润路交汇处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6736855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内金额共363137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内金额共363137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
案件申请费233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