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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304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请人: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上海路与淮河路交叉路口向北鲁之翼物流园内往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9543TY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万润路交汇处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6736855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内金额共363137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鲁1721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睿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内金额共3631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