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2民初587号
原告:吕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告:刘某甲,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刘某乙,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邢某,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庐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原吕某与被刘某甲帅刘某乙邢某勇庐江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邢某、庐江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