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2976号
原告:于某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阮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汪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郝某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于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郝某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甘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
原告于某某、张某某、阮某某、汪某某、郝某某、于某某、郝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朱某某、安徽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某某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