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4962号
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李x,山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徐x。
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与被告安徽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x公司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安徽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