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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x租赁中心、安徽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5民初4962号 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李x,山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徐x。 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与被告安徽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x公司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安徽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南京x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