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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725民初8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