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725民初8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