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济世家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7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尔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来巷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济世家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17号2幢15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17)晋0107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107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