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797号之一
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发区珠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607568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合龙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文化服务中心三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2864512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金桥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合龙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49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即2019年5月9日起按100元/天为标准,计算至款***之日);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福建合龙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为澜湖郡1#、2#、3#楼及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2016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载明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钢质隔热防火门(甲乙丙级)的制作及安装,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后原告依约为案涉工程提供钢质隔热防火门(甲乙丙级)的制作及安装。2019年5月9日澜湖郡1#、2#、3#楼及地下室工程价款经结算共计1013491元。随后被告陆续还款,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共计付款72万元,尚欠293491元未付。案涉《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拖延一天按100/天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合同》系原告向址在泉州市丰泽区的澜湖郡工程项目提供钢制隔热防火门的制作与安装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理由如下:1.原告安装门框需在施工单位内装修墙体粉刷完毕,标好地平线及提供技术交底,安装门扇需内、外土建,包括地板全部完成,其安装进度及时间安排需要按照项目整体工程进度要求进行;2.案涉钢制隔热防火门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拆卸将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因此,本案的标的物钢制隔热防火门属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3.本防火门工程安装完成后,原告需根据相应的工程质量标准配合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整体验收,确保可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结合案涉《工程合同》的名称、内容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关系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合同》系原告向址在泉州市丰泽区的澜湖郡工程项目提供钢质隔热防火门的制作与安装施工,该钢质隔热防火门本身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个施工项目,故结合案涉《工程合同》的合同名称、合同内容予以综合考虑,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系泉州市丰泽区,故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合龙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