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监14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农行大厦29层G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2864512X4。
法定代表人:曾聪山。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礼明,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邹艳艳,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9)闽0203执557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礼明、邹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许欧凯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