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1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杭,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文化服务中心三楼306(闽清县璜镇璜兰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缪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中段西侧聚鑫商业广场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那刚,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3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终3846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