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中段西侧聚鑫商业广场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那刚,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冰冰,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寇清喜,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文化服务中心三楼306(闽清县省璜镇璜兰村88号)。
法定代表人:缪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秋生,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冰冰、寇清喜、福建省渚港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依法询问了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聚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鹏
审 判 员 李延忱
审 判 员 郁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陶镜玄
书 记 员 向 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