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6987号
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波瑞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现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波瑞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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