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悠然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临清市悠然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鲁1525行初148号 原告临清市悠然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顾家商业中心10-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清市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悠然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市悠然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