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05财保7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新港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园林工业园袁杨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2025)鄂9005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以南、袁杨路以东中伦·天悦府小区的商品房43套(20号楼一单元1-101、1-102、1-103、1-201、1-202、1-203、1-301、1-302、1-303、1-401、1-402、1-403、1-501、1-502、1-503、1-601、1-602、1-603、1-701、1-702、1-703、1-801、二单元2-101、2-102、2-103、2-201、2-202、2-203、2-301、2-302、2-303、2-401、2-402、2-403、2-501、2-502、2-503、2-601、2-602、2-603、2-701、2-702、2-703),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5)鄂9005财保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以南、袁杨路以东中伦·天悦府小区的商品房13套(20号楼一单元1-803、1-901、1-1001、1-1003、1-1101、1-1103、二单元2-801、2-803、2-901、2-903、2-1001、2-1003、2-1103),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以南、袁杨路以东中伦·天悦府小区的商品房20号楼一单元1-403、1-1001、二单元2-1003、2-1103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舜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以南、袁杨路以东中伦·天悦府小区的商品房20号楼一单元1-403、1-1001、二单元2-1003、2-110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