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玉民初字第4706号
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79号院2号楼13层22160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东八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北京克普时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