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

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与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24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发工业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44153.57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78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同方国际大厦一至五层,601-619、623-629、701-719、71-729室的房产,且设有银行抵押,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6亿元,考虑到无实际处理的价值,申请人暂未要求处置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