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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宁夏世富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323民初2031号之一 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75WD944U。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韦州镇。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世富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3178331824。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华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16215533F。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世富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计258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807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恒宏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