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江苏鑫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