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

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15744号 原告: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润景大厦2幢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35232元;二、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元;三、被告支付合同外增加清洗通风费用6000元。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义乌国际家居城空气处理机过滤网与冷却塔清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元,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备清洗服务。部分设备因故不能清洗,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了结算,共计承揽款35232元。经催讨被告以造成市场用户损失未处理为由,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原因造成漏水,造成市场用户损失,但未能提供证。原告主张合同外增加清洗工程费用,未能提供证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承揽款35232元。 二、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杭州永琪清洗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浙江义乌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