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5517号
原告:杭州***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润景大厦2幢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6029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希创新(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汇中心1(1幢3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GLL2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洗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希创新(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洗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2023年1月31日9时00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杭州***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