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1民初2528号
原告:**,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82010600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陈肖蓉,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蓬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溪县鸡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206304149B。
法定代表人:徐厚平,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蓬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国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禹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