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6民初1498号
申请人:淅川县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住所地淅川县。
负责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淅川县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淅川县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3366652.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淅川县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淅川县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淅川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动产、不动产在3366652.3元限额内予以扣押、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