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86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