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86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刚,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孵化园科技财富中心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峰。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