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11民初5364号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管某,总经理。
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已经还清全部欠款,现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烟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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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