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复13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琦,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铁,莱阳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博大广场六楼。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复议申请人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阳法院)(2021)鲁0682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莱阳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莱阳法院查明,***起诉长城公司、广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莱阳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鲁068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一、长城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向***给付工程款356000元;二、广源公司在欠长城公司鼎盛义乌国际商城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长城公司、广源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于2020年3月26日向莱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682执951号。2020年10月26日,莱阳法院冻结广源公司在烟台支行的账户存款38万元。另查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鲁06民终2232号终审判决,判令广源公司向长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296424.91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长城公司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把在(2020)鲁06民终2232号判决书中对广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据此于2020年8月12日向莱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莱阳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了(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款1330000元。再查明,2020年7月25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根据***提出的诉前保全的申请,向广源公司送达了(2020)鲁0602财保15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对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312947.91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1312947.91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针对于莱阳法院的(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以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2020)鲁0602财保1520号民事裁定书,广源公司2020年9月向莱阳法院提出过执行异议,莱阳法院作出(2020)鲁06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莱阳法院的(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莱阳法院认为,莱阳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鲁068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了长城公司应承担两项义务:一是于2019年12月10日前向***给付工程款356000元;二是在长城公司未向***履行付款义务前,长城公司对广源公司在鼎盛义乌国际商城项目工程款享有的债权中的一部分(356000元及相关利息)应用于向***偿还欠款。据此,莱阳法院认为,2020年7月22日,长城公司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长城公司把在(2020)鲁06民终2232号判决书中对广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应属部分无效,用于向***偿还债务的部分无权转让。故,***依据其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有权申请执行用于向***偿还债务部分以外的债权,***有权申请执行用于向其偿还债务的部分(35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莱阳法院对广源公司账户的冻结与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的财产保全系执行长城公司对广源公司所享有的同一债权的不同部分,不构成重复冻结;二、***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部分无效,***,***有权就自己享有的债权分别申请执行;三、广源公司就(2020)鲁06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影响法院的强制执行。
复议申请人广源公司向本院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莱阳法院(2021)鲁0682执异20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莱阳法院认定数次保全不构成重复冻结明显错误。***因本案申请强制执行,莱阳法院冻结了广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与本执行案件互有关联的案件还包括:***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广源公司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鲁0602财保1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债权1312947.91元;***以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向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莱阳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做出(2020)鲁0682执35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广源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330000元;在上述案件中,广源公司被冻结的债权和存款金额达到300多万元,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广源公司应负债务仅为129万余元。莱阳法院执行裁定认为上述财产保全不构成重复冻结明显错误。二、执行法院在未对广源公司已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有效送达执行裁定书的情况径行扣划存款属于程序严重违法。2020年11月,广源公司就本案执行事宜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山东省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将书面纸质材料邮寄给执行法院。但执行法院却在审查该执行异议的裁定有效送达前裁定扣划了广源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执行法院在对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异议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况下,直接裁定扣划银行存款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执行法院扣划存款的金额错误。依据莱阳法院(2018)鲁0682民初7311号民事调解书,长城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356000元,广源公司在欠长城公司鼎盛义乌国际商城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对***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长城公司承担。按照该调解书确认的付义务,广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356000元,诉讼费等其他费用与广源集团公司无关。但执行法院从广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存款为38万元,明显超出调解书所确认的广源公司的付款义务,因此扣划存款的金额错误。对于超出356000元以外的部分,即使需要执行,也应当通过截留到期债权的方式,而不是直接从广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莱阳法院违法认定的事实予以纠正,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复议查明的事实与莱阳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本院曾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06执复37号执行裁定,撤销莱阳法院(2020)鲁06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本案执行实施案件的法官同时参与了本案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违法。第二,莱阳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确认长城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部分无效,超出了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关于长城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于复议申请人主张的莱阳法院未对其异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扣划存款,程序违法,以及扣划存款金额错误,因其异议时未主张,对于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审查。此外,长城公司在对外负有债务尚未清偿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情况,莱阳法院应当综合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2执异2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吴继辉
审判员  门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