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77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成,山东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霞,山东世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宁,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山东广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1)鲁0602民初10777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02民初1077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  建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小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