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财保42号
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60元,由申请人烟台瑞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富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熙琳